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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婚后自掏腰包買房 離婚后女方要求分一半敗訴

來源:網(wǎng)絡 媒體:武漢網(wǎng) 人氣: 發(fā)布時間:2018-02-01 10:24:25
摘要:按照常理,雙方結婚后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如果有證據(jù)證明是單方掏錢買的房,則另當別論了。
按照常理,雙方結婚后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如果有證據(jù)證明是單方掏錢買的房,則另當別論了。
陸先生在結婚后自掏腰包買了一套房,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,后來夫妻離婚,女方要求分割一半。近日,榮昌區(qū)法院判決,男方是用婚前的財產(chǎn)在婚后購房,屬于個人財產(chǎn)。
陳女士和陸先生2009年8月結婚。一個月后,陸先生在榮昌城區(qū)花16萬元,一次性付清全款買了一套房。兩年后,陸先生為這套房辦理了產(chǎn)權證,將房屋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。
由于雙方感情不和,2015年8月,雙方經(jīng)法院判決離婚。
今年年初,陳女士將陸先生告到了法院,要求分割陸先生名下的這套房屋。陳女士稱,由于這套房一直是由陸先生實際居住。這套房現(xiàn)在的價值至少在30萬元以上,要求分一半,由陸先生支付15萬元給她。
法院開庭時,陸先生認可這套房現(xiàn)有的實際價值為30萬元,但表示這套房是自己花錢買的,理應屬于個人所有。
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,陸先生向法官出示了當年的銀行流水,對購房款的來源及流向作了說明,證明這套房確實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(chǎn)購買,應該屬于個人財產(chǎn)。
陳女士則認為,陸先生這套房是在雙方結婚后買的,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陸先生舉示的賬戶明細、取款憑條、存款/轉賬憑條、定期存單等證據(jù)已經(jīng)組成較為完整的證據(jù)鏈條,法院對陸先生所稱該住房系用婚前個人財產(chǎn)購買的事實予以確認。
法院認為,一方的婚前財產(chǎn)系夫妻一方的財產(chǎn)。該案所爭議的住房為被告用婚前個人財產(chǎn)購買,且登記在自己名下,應系個人財產(chǎn)。加之,陳女士沒有舉證證明榮昌住房購房款的來源及流向,所以陳女士要求分割這套住房,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價值15萬元的訴訟請求,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近日,榮昌法院判決陳女士敗訴。
承辦法官稱,在離婚后財產(chǎn)糾紛訴訟中,財產(chǎn)分割只在夫妻之間進行,對于訟爭房屋的事實及權利狀態(tài),夫妻雙方都是清楚的。鑒于房屋產(chǎn)權登記只是不動產(chǎn)對外公示和取得政府擔保該所有權歸屬的方法,不動產(chǎn)物權的登記時間不應影響不動產(chǎn)物權業(yè)已確定的歸屬。只要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(chǎn)購買房屋,且房產(chǎn)權屬登記在該方名下的,應認定房產(chǎn)系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(chǎ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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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勞燕分飛時,該分清楚的還是需要分清楚,牽扯到債務問題,事情可能就沒那么簡單了。比如說,丈夫瞞著妻子借下高額債務,妻子要擔責嗎?妻子借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算不算共同債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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